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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1996年3月1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是指有關授權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于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結論。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2引用標準 下列標 ·什么是法定競業禁止? 法定競業禁止主要是針對員工在職期間對企業忠實義務而派生出來的一項重要義務,義務主體主要限于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各國的商事組織法中都有針對董事、經理、合伙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前述人員的競業禁止義務主要包括:不得為自己或者第三人從事與公司營業范圍相同的業務;不得向公司轉讓自己的產品或其它財產,也不得受讓公司的產品或其它財產;或者從事其它與公司競爭的行為。我國《公司法》第59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 ·提前通知期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為了保護自己的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能否與涉密的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又約定解除合同后的競業限制期。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熟悉、能為權力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力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資料、管理方法、營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對商業秘密予以法律保護,是保護正當競爭、保障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必然要求。《勞動法》規定 ·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 競業禁止協議是否合理,主要是看競業禁止是否超出了保護雇主合法利益的范圍或者使雇員遭受的不利超過了保護雇主的需要而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竟業禁止協議只有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才能被賦予法律效力。具體體現為限制的行業范圍、對象、限制的區域、期限是否合理,以及雇員是否合理的得到了補償。1.限制的行業范圍。竟業禁止的范圍應與雇員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或者可能接觸的商業秘密的范圍相對應,而不應擴至行業領域。行業范圍的禁止是比較嚴格的禁止,應當權 ·保密、競業協議的設計 通常保密協議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是對第三人合同義務條款。此條款主要針對新聘用員工。 企業在聘用新員工時應調查其在進入本企業前是否承擔了對原企業的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如未承擔此類義務,應在合同中明確聲明或保證,如“乙方保證在甲方工作期間使用任何知識均與前受聘單位無關,乙方承擔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務,均不會侵犯前受聘單位的商業秘密”。如承擔了對前單位的保密義務,則應保證在本企業工作期間不利用前單位的保密信息為本企業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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