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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記名提單能夠無單放貨嗎? 對于記名提單無單放貨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以案例的形式在2002年第5期《人民法院公報》和以判決書的形式在2002年第2卷《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指導與研究》上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交提字第3號案件。本案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承運人應否向未持有記名提單的記名收貨人交付貨物和本案應適用的準據法。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爭議事實,本案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糾紛,當事人雙方對此沒有異議 ·國際貿易中無單放貨的風險防范 提單是承運人簽發的表示其已接管貨物的收據,而且是所載貨物的物權憑證。即使貨物已不在承運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單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實際占有人無條件地主張對貨物的所有權。因此,收貨人不能提交有效提單,承運人就不應將貨交出。在提單延誤的情況下,發貨人[托運人]將貨物裝船后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交回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同時指定收貨人[非記名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授權(通常是以電傳、電報等通訊方式通知)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 ·無單放貨案件的法律風險 無單放貨案件中很多涉嫌國外買方故意欺詐的行為。在審理無單放貨案件中,通常交織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運代理合同、貿易買賣合同等多個法律關系,案情較為復雜。出口商或托運人因為貿易結匯上的問題,沒能順利結匯,仍持有承人簽發的正本提單,此時托運人提起無單放貨存在二種可能:其一是承運人的確違反了目的港憑提交貨的義務,實施了無單放貨的行為;其二是出口商因未能結到匯,但也不想將貨物運回(有時貨物是特制的),因此想通過無單放貨把貿易上的風險轉嫁到海上運輸 ·國際貿易海運法律風險 海上貨物運輸風險高,復雜性強,涉及當事人多,在海運環節的糾紛很多。正確區分國際貿易責任和海運環節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規避風險。承運人的無正本提單放貨與買方欺詐:這類案件的共同點是,外國進口商通過在貿易合同中簽定FOB價格條款,掌握租船、訂艙權,然后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再由境外貨代委托一家國內貨代具體向實際承運人訂艙、出運貨物,并由境外貨代作為無船(或稱契約)承運人簽發House提單給托運人即國內出口商。外 ·提單背書轉讓的法律后果 按照《漢堡規則》,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學術界關于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的學說歸納起來,主要有四種,即物權憑證說,所有權憑證說,抵押權憑證說和可轉讓的權利說。1物權憑證說是最傳統的一種學說,該學說認為為適應國際貿易中單證買賣的正常運轉的要求,提單應具有船舶所載貨物物權憑證的效力,提單代表著貨物,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并對該貨物享有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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