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洗錢罪的認定 |
| 洗錢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關于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機關查處犯罪的正常活動,且主要是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 1、提供資金賬戶;是指為犯罪人開設銀行資金賬戶或者將現有的銀行資金賬戶提供給犯罪人使用。 2、協助將財產轉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 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洗錢罪定義 ●洗錢罪構成要件 ●洗錢罪立案標準 ●洗錢罪量刑標準 ●洗錢罪量刑情節 ●洗錢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騙取出境證件罪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破壞選舉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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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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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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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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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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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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