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洗錢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洗錢罪定義 ●洗錢罪構成要件 ●洗錢罪認定 ●洗錢罪立案標準 ●洗錢罪量刑標準 ●洗錢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騙取出境證件罪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破壞選舉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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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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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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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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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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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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