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五、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義 ●金融憑證詐騙罪構成要件 ●金融憑證詐騙罪認定 ●金融憑證詐騙罪立案標準 ●金融憑證詐騙罪量刑標準 ●金融憑證詐騙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故意殺人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危險作業罪 ·非法狩獵罪 ·窩藏、包庇罪 ·受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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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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