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過失決水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決水罪定義 ●過失決水罪構成要件 ●過失決水罪認定 ●過失決水罪立案標準 ●過失決水罪量刑情節 ●過失決水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放縱走私罪 |
![]()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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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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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培亮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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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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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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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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