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過失決水罪的司法解釋 |
|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其主觀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其行為可能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并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引起的水災并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發生時的主、客觀情況分析行為人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過失決水罪定義 ●過失決水罪構成要件 ●過失決水罪認定 ●過失決水罪立案標準 ●過失決水罪量刑標準 ●過失決水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放縱走私罪 |
![]()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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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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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培亮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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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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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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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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