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介紹賄賂罪構成要件 |
|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即為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為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為。介紹賄賂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明引見,并沒有具體實施撮合行為,或者已經使行賄、受賄雙方見面,由于某種原因,賄賂行為未進行的,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介紹賄賂罪定義 ●介紹賄賂罪認定 ●介紹賄賂罪立案標準 ●介紹賄賂罪量刑標準 ●介紹賄賂罪量刑情節 ●介紹賄賂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拒傳、假傳軍令罪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單位受賄罪 |
![]()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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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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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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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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