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介紹賄賂罪立案標準 |
|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介紹賄賂罪定義: ●介紹賄賂罪構成要件 ●介紹賄賂罪認定 ●介紹賄賂罪量刑標準 ●介紹賄賂罪量刑情節 ●介紹賄賂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拒傳、假傳軍令罪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單位受賄罪 |
![]()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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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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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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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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