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介紹賄賂罪的認定 |
| 對介紹賄賂行為方式,它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一)介紹受賄 即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為受賄人尋找索賄對象,居間介紹,向行賄人轉達索賄人的要求,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二)介紹行賄 即接受行賄人的委托,為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信息,為行賄人轉交賄賂物品,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也將“介紹賄賂”解釋為“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 介紹賄賂罪與受賄罪、行賄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 首先,判斷兩者犯罪目的和動機.。 介紹賄賂的行為人對自己所處的地位有明確的認識,行為人知道自己是處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紹賄賂,其目的是通過自己和雙方的聯系、撮合而促成賄賂結果的實現.。而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明確知道到自己是在幫助行賄一方或者受賄一方。 其次,判斷行為人與賄賂雙方的合意程度.。 如果行、受賄雙方或一方本沒有賄賂的意思,而因行為人的行為誘發了行賄、受賄的意圖,那么就可以認定行為人與行賄或受賄方合意程度明顯,行為人構成了行賄或受賄的幫助犯。而如果行賄、受賄方本就有賄賂意圖,行為人只是為行、受賄雙方進行溝通、聯系的或代為傳遞錢物,則應認定行為人與行、受賄人的合意不明顯,行為人構成介紹賄賂罪。 2、客觀方面 介紹賄賂罪的表現是為雙方牽線搭橋,自己只是處于中間位置。介紹賄賂人為行賄、受賄雙方的中介,通常會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讓雙方認識、聯系,或者代為傳遞信息或轉遞財物,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行為.。如果賄賂雙方自己就已經商談好賄賂錢物,而行為人只是代為傳遞錢財或物品,或是代為傳達雙方的意圖,則可認定行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賄賂雙方原本并不認識,通過行為人的慫恿或幫助而完成賄賂行為,則可認定行為人構成賄賂犯的幫助犯或教唆犯。.。 ●介紹賄賂罪定義 ●介紹賄賂罪構成要件 ●介紹賄賂罪立案標準 ●介紹賄賂罪量刑標準 ●介紹賄賂罪量刑情節 ●介紹賄賂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拒傳、假傳軍令罪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單位受賄罪 |
![]()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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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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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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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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