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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對扣押、凍結財物的處理 扣押的在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勘驗、搜查過程中,人民法院在調查核實證據過程中所扣押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 凍結的在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人民法院在調查核實證據過程中所凍結的有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匯款。 對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應按照以下規定: &nb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和適用特殊情況假釋的核準程序 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二)被 ·對上訴、抗訴案件審理后的處理 (一)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98)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改判(92) 改判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決,改變一審判決的內容。屬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的有三種情形: (1)原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 (2)原判決量刑不當;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 ·上訴不加刑原則 1、基層人民法院判處的有期徒刑案件,被告人提出了上訴,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應判無期徒刑或死刑。中級人民法院以管轄錯誤為由,撤銷原判,改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重新審判,是否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針對上述問題,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對于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的情況下,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款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改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重新審判,加重對被告人的 ·哪些刑事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的規定,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1979年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法院應征得檢察院的同意;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將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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