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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如何預防“到岸價格(CIF)”下的海運欺詐? 國際商會(ICC)在其第460號出版物,即《INCOTERMS1990》中曾規定;賣方必須負責租船、訂艙,在貨物裝船后取得CleanB/L;訂立貨物保險合同,支付保費,取得保險憑證;自負費用和風險,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手續。C.I.F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價格術語,是英語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縮寫。有人稱此術語為“到岸價格”,表面上看,C.I.F的買方除了付款贖單外,就是在目的港坐等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明示條款和默示條款 合同的條款是確定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依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于本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條款的規定明確與否,可以將合同的條款分為明示條款和默示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由于用以解決具體的貨物買賣合同問題的準據法不同,合同的明示條款和默示條款無論在范圍還是效力方面都會有明顯的差異。明確這些,對于簽訂同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關于明示條款 明示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的權利義務。在書面合同中,就是經過雙 ·國際貿易中的付款法律規定 賣方提交合適的單據后,買方有義務按合同條款接受單據支付貨款。CIF合同下的交付意指代表合同文件的交付,并非貨物本身的交付。占有提單,買方也就掌握了貨物的處置權。買方(除非另有規定)無權等到貨到后付款,也沒有機會檢查貨物以便確定是否與合同一致。1893年《貨物買賣法》第28條和第34條對CIF合同作了規定。引用如下: “28除非另有約定,否則貨物的交付和貨款的支付是對流條件,也就是說,賣方必須備好貨物和自愿地將其轉讓給買 ·目的港是否FOB合同的條款? 在賣方由于針對特定目的地的貨物適用的出口禁令,而無法取得出口許可證之場合,將會出現有關買方另行指定目的地,以便取得許可證的問題。在Poundv.Hardy256案中,賣方便是這么主張的。此問題僅被扼要考慮。在上議院中的某些陳述,似乎表明預期的目的地(東德的羅斯托夫市)已成為合同的一項條款257,但是,此種觀點似乎并未被上議院全體法官所接受。例如Somervell勛爵評論道:依本案之合同,買方明顯未受選擇目的地的限制,但是要求他們指定一個替 ·FOB合同的要素 FOB術語,長期以來,確切地說是一百多年來,有一種眾所周知的含義,如果一方當事人以FOB出售貨物,即意味著他必須自付費用將貨物運至船上并交付,而貨物越過船舷后風險轉歸買方?!∩鲜鰞蓚€判決中均提及FOB術語兩個最基本的特征,即(1)賣方必須支付費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船上,換句話說,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全部費用與風險;(2)交付后,貨損風險即轉歸買方。 附屬義務。然而上述定義只是指明了FOB合同的基本特性。它們并不包括各種附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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