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勞動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合同的效力隨之終止。但是,勞動者在被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是付出了勞動的,對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勞動合同法》作了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這是由于勞動合同 ·合同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約定“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并不表示員工放棄了訴權,如果事實是比如公司少繳了社保,這一條就是無效條款。即員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不會因為雙方協議中有這樣一條而免除企業的法定責任。企業之所以喜歡在解除協議中寫上這一條,是希望通過這樣的條款減少潛在的勞動爭議,許多勞動者即使以后發現企業坑了自己,會以為簽了就只能自認倒霉了。至于文字表述,如上,怎么寫都不改變此條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企業責任不會因為描述差異或雙方約定而有任何 ·未辦理就業證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就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嚴格堅持了勞動法理論當中的“雙適格”理論,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符合一定的要求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而未取得就業證的外國 ·外國或港澳臺企業公司駐國內代表處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因此,外國企業代表處不具備中國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不能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11條作出了規定,“外國公司駐華的代表機構、辦事處等招聘工作人員的, ·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需提前兩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保護弱勢勞動者,法律強制性的賦予了勞動者對勞動合同予以單方、無理由解除的權利,但為維持勞動關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權利濫用或給勞動合同相對方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法律也規定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時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既然勞動者提前30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提前超過30日當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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