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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一是不可抗力一般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無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時不能。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并不要求合同無法履行,情勢變更后合同即使仍然處于能夠履行的狀態,但如果履行合同過于艱難,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其結果與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相違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導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 ·合同履行地規則有哪些 1、特征履行地規則 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征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雙務合同, ·變更撫養權的法律指南 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 ·勞動者討薪時如何收集證據 勞動者在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權益時必須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三類證據: 1、勞動者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 (1)具備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 (2)具備用人單位公章的給農民工的欠條; (3)具備包工頭或工長簽名的欠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