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房產調控國辦發(2013)17號“新國五條”,其中一記重拳是做實二手房交易按售房差價的20%計征個人所得稅。此前的政策大都是按房價總額的1%計征。3月底,北京等地的新國五條細則集中出臺,“20%個稅”成為剛性原則。逃稅生意滿街兜售,成為某些房產中介公司為購房客戶提供的“增值服務”。
通常購房者需要支付應稅總額的60%作為酬勞,由那些有門路的房產經紀人牽線,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實現逃稅:
一是找地稅或房管系統內部的“熟人”,修改契稅票或房產證的填發日期,使交易記錄不滿5年的待售房產變成滿5年的,從而規避營業稅(按照北京市目前的征稅規則,營業稅按房屋成交價的5%計征)。
二是連偽造證件環節都省略,直接通過中間人與地稅部門“內勾外聯”,在交稅窗口臨時“劃幾個勾”,在系統的納稅表格上“是否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一欄直接勾選“是”,并在“住房使用時間”一欄直接勾選“5年(含)以上”。這樣一來,不需交納營業稅和個稅,買方交納契稅后直接打出契稅票,就可拿著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將一些本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的二手房,臨時勾選成“免稅房源”,蒙混過關。
三就是通過某些自稱與地稅系統“有關系”的假發票公司,開具偽造的二手房完稅憑證,通過房產過戶人員的“檢查”,逃避高額的應繳稅金。
通過以上三種黑市操作,如果萬事大吉的話,購房者通常能省掉40%的應繳稅額。
上述三種逃稅方法,購房者需要為中介或者假發票開具者提供數額不菲的中間服務費。這部分服務費沒有任何收據,一旦被查,購房者經濟損失巨大。接受記者采訪的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房產部律師認為,上述做法一旦敗露,買賣雙方還有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稅收征管法》第63條明確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律師指出,《刑法》規定,逃稅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買賣雙方和中介等相關人員如果觸犯刑法,必受法律制裁。
![]() 廣東 陳芝廉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9年 |
18620487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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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 范志強律師 |
執業20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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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趙海晨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3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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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劉武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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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513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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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章浩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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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溫.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1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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