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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犯罪目的和罪過形式相同。這是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上的相同之處。即兩罪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并且都是直接故意犯罪。此案被告人的目的就是“抓賭弄錢”,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惡劣目的昭然無疑。
二是侵犯的客體基本相同。這是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重大相同之處。兩者同屬侵犯財產罪。搶劫罪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敲詐勒索罪也表現為侵犯復雜客體。即搶劫罪以同時侵犯公私財產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為成立要件。敲詐勒索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產權,往往還同時危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此案被告人在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抓賭劫獲錢財歸己的行為過程中,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權,又侵犯了人身合法權利。雖然也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卻屬于牽連現象。所以完全具備了搶劫罪侵犯復雜客體的特征。
以上是兩罪的相同之點。而兩罪的相異之處更是需要在審判實踐中特別注意的。
一是犯罪的手段不同。這是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出的根本區別。搶劫犯罪在手段上的特征是對被害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立即獲取財物。其犯罪手段的核心是“劫”。而敲詐勒索罪通常用將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親屬,或者以將要揭露被害人的隱私、毀壞其財產等相威脅,或者利用被害人的某種要求、弱點、困境相要挾的辦法索取財物。其犯罪手段的特征是以將要施行暴力或某種分割行為相威脅或要挾。其犯罪手段的核心是“勒”。
二是實施犯罪的時間和空間過程不同。這是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事實特征上的重要區別。敲詐勒索罪的行為過程經常表現為較大的時間和空間上跨度。即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既可以是在犯罪行為開始的當場實現,又可以在以后的同一場合或其他場合實現。在時間上往往需要一段相當的過程,或以時計或以日計,甚至以月計。在空間上有時由此地到彼地,甚至跨躍地區。
三是被害人的心理狀態和外在表現不同。這是從犯罪行為的表現出來的一種區別。也是區分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一個便于掌握的特征。敲詐勒索犯罪目的的實現,一般都是被害人在犯罪分子實行威脅或要挾時,完全具備反抗或對抗的條件和機會的情況下,出于使自己的某些利益免受損害的心理,無可奈何地而又相對主動地向犯罪分子盡其可能地交出財物的。被害人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時的心理狀態的特點是“迫于無奈”,外在表現的特點是“相對主動”。而搶劫罪的被害人一般都是在遭受暴力、脅迫時,或反抗不能或反抗不成或不敢反抗的情況下,在現場不情愿地被搶走財物被迫交出財物。被害人當時的心理狀態的特點是“不情愿”,外在表現的特點是“不主動”。此案的被害人就是如此“不情愿”、“不主動”盡其所有地遭受損失的。
四是犯罪的主體資格不同。兩罪雖然都是一般主體,但主體資格卻不相同。依《刑法》規定,已滿十六歲的人才能成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而已滿十四歲并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就可以成為搶劫罪的犯罪主體。即已滿十四歲而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即使具有敲詐勒索的行為也不認為是犯罪。
五是處罰的標準不同。搶劫罪在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或者死刑。并可以沒收財產。而敲詐勒索罪在一般情況下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把搶劫罪誤定為敲詐勒索罪,在處罰上則會失之于輕,在客觀上則放縱了犯罪。
另外,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在其他方面還有一些區別。如在侵害對象上,前者侵害的僅僅是動產,而后者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還可以是其他財產性利益如提供勞務等。在犯罪后果上,前者的社會危害性較重,后者較輕。在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上,前者較大,后者較小。這些都是在區分這兩種犯罪時應該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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