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打印遺囑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后,打印遺囑成為一種新的遺囑形式,而不再被歸類于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由此,對于打印遺囑而 ·新冠疫情期間逾期交房不可抗力的認定 關于新冠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在一定條件下構成不可抗力的表述:在適用法律時,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對此,在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政府采取了相應的措施進行疫情防控,從而導致大多數非必要 ·離婚協議能否約定管轄法院 離婚協議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質上是一種基于身份關系而簽訂的特殊協議,對協議雙方的婚姻、子女撫養等重大人身權利產生直接影響,是具有人身屬性的特殊協議,因離婚協議發生糾紛,不屬于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不適用約定管轄。離婚糾紛適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但是,民訴法司法解釋對離婚案件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做了有限突破:如果夫妻一方離開戶籍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是可以由原告戶籍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而夫妻雙方均離開戶籍地超過 ·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項原則中,婚姻自由居首,這是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價值選擇:人身關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為中心,婚姻應當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質為基礎。因此,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不能對結婚、離婚的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滿足某種條件時合同自動解除,當該條件成就時,能否認定此合同不經通知對方即已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其意在強調,當事人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權時,應當向對方發出通知,作出明確意思表示。該條雖未覆蓋約定自動解除條件的情形,但出于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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