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什么是雙規?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雙規"是黨紀處分時用到的一種手段,意即: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待問題.只對黨員有效,在黨內使用.一般由黨的紀委檢查委員會工作人員行使."雙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采取“兩規”是非常嚴 ·監視居住的程序 1.監視居住的決定與交付執行法。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法。商具體操作程序為:承辦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領導批準后,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 ·“監視居住”制度 監視居住是一種非羈押性刑事強制措施,關于監視居住的取舍問題,早在1996年刑訴法修訂時就曾存在著較大分歧,最終立法機關采納了保留監視居住的觀點,將監視居住制度寫進了刑事訴訟法。當前在刑訴法再修改過程中,學界對大致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保留監視居住;第二種觀點是在第一種觀點基礎之上形成的,認為應保留監視居住同時對其進行修改;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取消監視居住。 自1996年現行刑訴法實施以來長期司法實踐表明,監視居住在執行中確實存在 ·刑事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為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動區域予以限制,并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法。商該制度的設立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以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法。商其手段是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區域適當限制法。它是一種強度界于取保候審和拘留之間的強制措施法。 ·監視居住的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