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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與單位還是勞動關系嗎 《關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答復》認為:”對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準”。江蘇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中,對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不 ·怎么確定定建設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人 法院認為的實際施工人一般是指,對相對獨立的單項工程,通過籌集資金、組織人員機械等進場施工,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與業主方、被掛靠單位、轉承包人進行單獨結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若當事人僅提交了部分施工協議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項目的施工記錄、工程簽證單、領款單、工程請款單、月進度款支付申請單、材料報驗單、工程驗收單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憑證材料,以證明其進行施工、請款并與業主方、被掛靠單位、轉承包人獨立進行工程結算等事實的,無法認 ·假如購房人因賣房人違約而遭遇限購政策,能否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 由于買房人因為政策被認定為限購對象,不具備購房的主體資格。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繼續履行,應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過,結合雙方履約情況分析,買房人作為守約一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如果賣方也依約履行,雙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臺前完成房屋過戶手續,合同目的就能夠實現。因此 ·騎車下班途中摔傷是否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屬于上述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因此若騎車下班途中摔傷,根據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認定為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那么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 ·父母給婚后子女購房等出資行為性質的如何認定認定 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子女只需被動消極接受贈與財產,無須作出其他積極行為。而借貸合同是雙務合同,借貸人要承擔返還借款的積極行為義務。故當出資行為性質不明時,將出資為借貸的證明責任分配給父母一方比將出資為贈與的證明責任分配給子女一方更符合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的情形下,應認定該出資為對子女的贈與。此種認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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