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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在工傷認定糾紛中,如何正確把握“上下班途中”這一概念?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 ·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的養老保險金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已經明確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在實踐中認識比較模糊。“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條件,但由于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況。如果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按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來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具體數額無法進行預先的測算,同時在離婚時也無法實際取得這部分養老保 ·用人單位在規定醫療期內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因此,在當事人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準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除非職工在醫療期內有重大的違規違法行為,否則單位是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也是在確保每個處于醫療期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被用人單位侵害。根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何種責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經依法訂立,即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解除。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要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法定的條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作了具體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這些條款的規定執行。對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合同 ·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勞動合同應遵循何種標準?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全文,這看似是一個簡單的法律適用問題,但究其實質則是立法變化而引發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競合的問題。1995年起施行的《勞動法》將勞動紀律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之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008年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將勞動紀律從勞動合同約定內容中刪除,將其列入規章制度中,且不再保留關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表述。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進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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