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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 雖然等法律法規均使用了“勞動關系”這一術語,但是,什么是勞動關系,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明確。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所以,過去勞動合同被認為是勞動關系的法定形式,也是確認勞動關系的必要條件。但實踐中經常有用工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借此來規避其應盡的勞動法義務。為填補這一漏洞,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后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否根據《民事訴訟法》..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再審撤銷原判(包括一審生效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后,當事人的訴訟回復至原一審裁判之前的狀態,其訴訟請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羈束,訟爭的民事法律關系仍處于待決狀態,一審法院應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重新進行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 ·爭議標的指的是什么 《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爭議標的”不是指訴訟請求本身,而是指訴訟請 ·清償期之后的擔保,屬于什么性質 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者約定條件成就的情況下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在第三方擔保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借款已超過清償期限。因此,雖然明確將第三方約定為“擔保方”,但其中有關第三方對債權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約定,應當認定為第三方自愿加入該債務,而非對該債務的擔保。 ·過了訴訟時效的借條如何處理 1.協商出具還款計劃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2.對賬并簽章確認記住對賬要雙方簽字或蓋章,包括對賬的過程(郵件來往等)。既便于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債務人為單位的,可以采用與對方起草清欠會談紀要的形式,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3.要求提供擔保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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