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管理人不能解除以房抵債合同,債務人必須繼續履行以房抵債合同向債權人交付抵債房屋? 當然不是。雖然管理人不能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解除以房抵債合同,但是《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如果繼續履行以房抵債合同,向債權人交付抵債房屋,無疑會構成個別清償。因此,對于以房抵債合同,管理人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從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的角度解除以房抵債合同。同時,破產程序的目的在于集中公平清理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除法律規 ·以房抵債的債權人是否享有購房優先受償權? 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以房抵債合同,實際上是雙方均已認可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轉化為購房款,雙方往往還會另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約定購房款通過抵債的方式支付。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轉化為購房款,那么債權人是否可以主張購房優先權?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購房人也并非一定能夠享有購房優先權。根據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2條“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 ·以房抵債的債權人不享有購房優先權,其債權是否就必然屬于普通債權? 以房抵債的債權人是否享有其他優先權(如抵押權、質押權、建設工程優先權等),應根據其原債權情況具體分析。根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以房抵債合同并不當然消滅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只是雙方當事人設立了一項新債,且新債與原債并存,當新債得以清償時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由于在破產程序中,未履行完畢(完成抵債房屋產權的變動)的以房抵債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關于其債權的性質應該根據原債權的性質進行認定。 ·員工與企業約定競業限制,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是否可以申請解除競業限制? 《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什么是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競業限制的人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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