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雙規存在的必要性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的“雙指”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在這以后,"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指定的時間、地點"這兩個本來沒有語義差別的用語,在實際操作中有了不同所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公民進行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必須由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并由公安機關依照嚴格法律程序進行。而“雙 ·“雙規”措施及適用 采取“兩規”是非常嚴肅慎重的事情。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采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準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并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什么是雙規?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雙規"是黨紀處分時用到的一種手段,意即: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待問題.只對黨員有效,在黨內使用.一般由黨的紀委檢查委員會工作人員行使."雙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采取“兩規”是非常嚴 ·監視居住的程序 1.監視居住的決定與交付執行法。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法。商具體操作程序為:承辦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領導批準后,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 ·“監視居住”制度 監視居住是一種非羈押性刑事強制措施,關于監視居住的取舍問題,早在1996年刑訴法修訂時就曾存在著較大分歧,最終立法機關采納了保留監視居住的觀點,將監視居住制度寫進了刑事訴訟法。當前在刑訴法再修改過程中,學界對大致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保留監視居住;第二種觀點是在第一種觀點基礎之上形成的,認為應保留監視居住同時對其進行修改;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取消監視居住。 自1996年現行刑訴法實施以來長期司法實踐表明,監視居住在執行中確實存在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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