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所謂建設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或者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具有工程建設者的資格,能支付工程價款的其他單位。設計單位,是指專門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其他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建筑裝飾裝修等工程新鼠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其中包括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對建筑工程專門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質量、安全的單位。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國家規定,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會發生某種嚴重后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壓縮工程造價或增加建房的層數,從而降低工程質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強迫施工單位使用,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建筑設計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是不按質量標準進行設計。建筑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二是不按設計圖紙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上述違規行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違反國家規定與嚴重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嚴重后果是由于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引起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系,則不構成本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義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認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情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組織賣淫罪 ·故意殺人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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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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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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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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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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