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義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認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情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組織賣淫罪 ·故意殺人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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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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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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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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