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釋 |
|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單位,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其中“建設單位”,是指對建設工程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部門,也就是“業主”;“設計單位”,是指對建設工程進行專門設計的單位;“施工單位”,主要是指按照設計單位的設計及各種標準、要求進行建筑物建設的部門。“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聘請,擔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單位。 2. 行為人的目的雖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但為了投機取巧,從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觀方面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如降低水泥標號,使用不合格的殘次建筑材料等.。 3. 必須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這里所說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該建筑工程在建設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達不到質量標準或者存在嚴重問題,導致樓房倒塌、橋梁斷裂、鐵路塌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事故等.。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后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多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義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認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組織賣淫罪 ·故意殺人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 |
![]()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