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情節 |
| 后果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義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認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組織賣淫罪 ·故意殺人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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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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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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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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