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義: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認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情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組織賣淫罪 ·故意殺人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 |
![]()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 |
![]()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