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有異議可以采取的途徑。 案外人針對法院對執行標的執行提出異議的,若申請被駁回:①如果認為是原來作出判決、裁定有誤的(如判決、裁定裁決該標的屬于被執行人或者裁決執行拍賣處理該標的的),案外人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申請再審。②如果原來判決、裁定無關,是因為法院執行錯誤原因造成的,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③在此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導致的無法救濟。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 ·以房抵債構成要件。 以房抵債實質上是以物抵債或代物清償的一種方式,通常表現為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達成變更原債的履行方式為以房屋抵償原債的合意,約定以債務人或經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價抵償原先的債務。因此通常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以房抵債雙方此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2.雙方達成以房抵債的意思表示(通常變現為簽訂以房抵債協議,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3.抵債房屋產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 ·以房抵債效力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只要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的以房抵債合同,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以房抵債合同有效。在企業破產案件中,需要特別注意,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則以房抵債合同無效或者管理人有權撤銷:1.以房抵債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債務人將已經抵押的房屋用于以房抵債的,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以房抵債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也就意味著在《民法典》施行以后,債務人以已經設定抵押權的房屋來抵債的,以房抵債行為有效,只是抵債后, ·破產管理人是否可以解除以房抵債合同 《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即管理人有權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單方解除的合同限于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且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然而在以房抵債合同中,債權人一方往往已經履行了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