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違法分包承擔工傷責任嗎?是勞動關系嗎? 是用工主體責任,承擔工傷責任,但不能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此不僅有最高院的案例,也有相關的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辦(2011)442號文]第五十九條中有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一次性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交通事故一次性賠償協議系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自身民事權利的正常處分,賠償協議具備民事合同的屬性,除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等情形外,賠償協議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的。但是,雙方當事人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并不必然能夠產生一次性了結糾紛的結果,在協議簽訂后如若出現病情加重、新的傷殘等問題,往往導致賠償數額的增加,當事人一旦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前述因素,綜合判斷協議簽署時有無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等情形,最終對涉案賠償協議的效力作出準確恰當的 ·勞動爭議案件中網絡社交賬號的權利歸屬 如果主播與簽約的平臺解除勞動關系,那么涉及的社交賬號應由誰繼續使用?網絡社交賬號是網絡虛擬財產。在雙方無約定的情形下,應考察網絡社交賬號的注冊情況。通常情況下,網絡社交賬號的注冊需要提供用戶信息,若社交賬號是由單位以其名義注冊,交由勞動者管理的,則其權利人為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解除時,勞動者當然負有將該賬號的管理權限交還給單位的義務;若賬號系以勞動者的個人信息注冊,即使其用于用人單位的宣傳,則其權利歸屬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時,用人單位亦 ·網絡服務提供者拒刪差評言論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侵權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不一定承擔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應遵循過錯責任原則,在有過錯的情況下,對網絡用戶的行為承擔幫助侵權責任,前提條件是網絡用戶存在應該由其承擔責任的侵權行為。 ·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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