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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
·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的計算方式 ·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 ·關于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包辦、買賣婚姻”的關系。 ·議婚前財產協議的合法性 ·軍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房產贈與后又反悔的法律效力 ·父母為子女買房主張借貸關系的證明責任。 ·夫妻共同財產調查——股票 ·如何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婚約財產應該如何返還?
·離婚協議約定贈與子女的房產能否撤銷?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
·離婚時一方或雙方擁有的公司股權的分割方法 夫妻結婚后,夫妻一方作為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離婚時擁有的該公司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股權分割有以下三種辦法: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轉讓公司股權。在夫妻一方是公司股東的情況下,如果不持股的一方
·如何申辦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或妻個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變更上述財產,使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
·一方擅自處分、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 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是指一方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贈與、出賣、擔保。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財產權利的,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效力應視具體情形而定:
·離婚房產分割之婚前房產出賣所得購房款婚內買房 1、夫妻一方婚后賣掉婚前個人名下房產換購大房子時,最好能夠將婚后購買的房子產權只登記在自己一個人的名下。 2、如果確需要添加上配偶的名字。購置房屋的夫妻一方一可以在房屋
·忠誠協議能否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男方與女方簽訂的婚前協議約定了待政策條件許可時增加男方為房屋產權共有人、簽訂協議之
·房屋加名,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如果雙方登記的是按份共有,并載明了各自份額比例,則屬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離婚,則應當按照登記的份額進行房產份額的分割。如果雙方登記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對權利狀況進行說明,在這種情況下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象范圍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對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也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法律之所以作出這種規定,是因為夫妻雙方作為共同生活的
·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2.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重婚違反了我國基本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違反了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屬于違法行為,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重婚主要有以下幾個法律后果:(1)重婚無效;(2)因重婚導致合法婚姻
·婚前財產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
·雙方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后都想取得房屋 從審判實踐來看,戀愛期間購置房屋的糾紛,一般呈現的特點是:(1)雙方事先及事后對一旦婚戀不成所購房屋如何處理并無約定。(2)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或預登記的權利人一般為男女雙方,而實際房款(含貸款)大多數由一
·婚內夫妻雙方簽署的財產約定協議能否任意撤銷 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系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履行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首先應區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進行分割。當事人離
·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民法典》
·婚前財產公證的相關手續 首先,雙方需要就婚前個人財產的草擬好書面的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有以下:(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歸屬等做出明確規定;(3)婚前財產的使用、處分、
·夫妻忠誠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忠誠協議實質上屬
·父母未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能夠免除贍養義務嗎? 這個問題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上,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法定的和無附加條件的,婚姻家庭關系具有道德倫理性質,子女對于父母的贍養,并不以父母對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作為對價。在目前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完善、家庭
·婚前房產增值,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
·凈身出戶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凈身出戶就是離婚后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這樣的協議一般在婚前就已經簽訂,表面看來是對愛情和權益的雙重保障,出軌一方承擔責任,另一方則得到金錢作為補償。 按照《婚姻法》
·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是否受3年訴訟時效限制 如果一對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財產制,那么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未被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等均
·關于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包辦、買賣婚姻”的關系。 彩禮,是一種民間習俗,是一種當地習慣做法。這種習俗或習慣雖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禮問題不具有違法性。糾紛發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進行審理,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予以保護。借婚姻索取
·未經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房屋糾紛的處理? 一般情況下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出賣需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進行,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償地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的,則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由此給其
·關于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婚后收益的認定 1.一方婚前財產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據物權原理,孳息應歸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權利人。《民法典》第1063條明確規定夫妻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那么這種財產產生的利息和其他孳生物應當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比如,對于一
·離婚中房屋的分割問題 (1)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
·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應如何處理? 不能僅僅按照產權登記的情況將房屋一概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財產,還應審查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產權登記在該子女名下,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情況
·婚約財產應該如何返還?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標的物即通常所說的彩禮。它不僅包括婚約雙方當事人在婚約期間或婚約之前互贈的財物,還應包括第三人(婚約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朋友)為之慶賀所贈與的財物。
·軍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1、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
·要離婚,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呢? 該去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即該離婚案件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的問題。(1)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
·議婚前財產協議的合法性 婚前財產協議,作為一項新興事物,在我國大有方興未艾之勢。既然說婚前財產協議是婚姻契約的一部分,那么,這個協議的訂立就必須是合法的,這不僅表現在它的形式上,也包括在它的內容上。首先,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必
·一方婚前財產婚后收益的性質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
·離婚財產分割之拆遷補償款 夫妻感情不和準備協商離婚,居住的房屋拆遷獲得了一筆房屋拆遷補償款,對于這筆補償款李小姐認為自己應該分的,李先生則不同意,達不成離婚協議,只能起訴至法院。對于這種情況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呢?在我國的房
·同居時男方給女方送的金銀首飾,分手后需要返還嗎? 事實上戀愛同居期間互贈給對方的金銀首飾等禮品,首先不能按照同居財產進行分割,因為其是以個人財產而不是共同財產負擔。 確定不能按照同居財產進行分割后可以按照以下的規則確定返還與否: 1、如果是
·因賭博而產生的負責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本質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產生的債務。賭博系違法行為,明知他人為了籌集賭資而借債,形成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夫妻一方因此借款產生的債務,不應
·離婚時,能否返回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
·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的部分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
·關于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包辦、買賣婚姻”的關系。 彩禮,是一種民間習俗,是一種當地習慣做法。這種習俗或習慣雖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禮問題不具有違法性。糾紛發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進行審理,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予以保護。借婚姻索取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權屬作出約定,房屋歸屬方享有足以排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的歸屬作出約定,約定享有房屋實體權益的一方因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能直接確認為房產所有權人,但其對該房產享有變更登記為所有權人的請求權具有優先性,該請求權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對該房
·夫妻一方造“假債務”的處理 造“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系、找親朋偽造欠條、自己股市中的錢說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針對造價問題,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目前,理論界普
·離婚時拆遷安置房的分割問題 由于拆遷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樣化,房屋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取得的種類:
·離婚后復婚共同財產的認定 夫妻依據法律規定簽訂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夫妻雙方應
·子女撫養費給付問題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
·無效的婚姻如何分割財產 民法典規定,無效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
·分居滿2年,就可以自動離婚嗎? 不可以。合法的婚姻不能自然解除,只能通過法定途徑予以解除。我國離婚的途徑包括兩種,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離婚,一種是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而訴訟離婚又包括判決離婚和調解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
·如何申辦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或妻個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變更上述財產,使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子女所有。該約定雖然不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但該房屋作為夫妻二人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雙方在婚姻關系解除時約定歸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將房屋
·夫妻對房產約定了份額,離婚時按該份額還是均分 在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問題方面,原物權法第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是物權公示的重要方面,夫妻二人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已經對份額作出明確約定,并在不動產權證書主頁共有情況一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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